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东营市湿地城市建设条例 第四章 保障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湿地城市建设评估机制,对涉及公众权益和公共利益的重大决策,或者可能对湿地生态产生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通过听证、论证、专家咨询等方式,广泛征求意见。
建设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执行。
建设项目属于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相关程序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