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一条 其他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经规定法律责任的,适用其规定。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