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柽柳林木毁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在原地或者异地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柽柳林地毁坏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可以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在柽柳封育区内进行放牧、割草、砍柴、毁苗、采挖树兜或者其他破坏植被行为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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