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依法履行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