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人民政府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等情况。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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