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五条 对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不力、考核不达标、存在问题突出、群众反映集中的县(区)或者有关部门,市人民政府可以约谈其主要负责人,要求采取措施及时整改。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