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和完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作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对下一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生态保护与修复目标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责任人进行追责。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责任追究机制,对造成生态环境和资源破坏的责任人进行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