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二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公共财政投资的生态保护与修复工程组织开展绩效评价,衡量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和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
审计机关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森林、草原、湿地等重要自然资源资产进行审计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