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推进生态领域科技创新,采取产学研联合等方式,支持盐碱地改良、适应性林草新品种研发等生态保护与修复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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