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保护与修复专家咨询机制,对评估自然资源、编制生态保护与修复规划、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制定生态修复方案,以及在生态保护空间范围内开展建设和利用等活动提供咨询。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