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完善财政、产业、金融、投资、资源环境等多种政策措施,培育形成多元化的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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