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六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谁损害、谁赔偿的原则,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机制,明确具体部门或者机构负责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依法追究损害生态环境单位和个人的赔偿责任。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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