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四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经科学论证确需修复的,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承担相应修复责任,所需资金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一)因实施公共政策、决策等历史原因造成生态受损的;
(二)维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不可避免造成生态受损的;
(三)重大自然灾害造成生态受损的;
(四)造成生态受损的责任主体灭失或者无法确定的;
(五)其他应由政府承担生态修复责任的。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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