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三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市县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根据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确定的投资计划安排年度支出预算,统筹城乡生态保护与修复投入、生态保护与修复年度建设项目和生态资源长效管护投入。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行有利于生态保护与修复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健全多元化投融资机制,发展绿色金融,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参与生态保护与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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