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四十二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四章 生态修复 第四十二条 自然资源和规划、农业农村、海洋发展和渔业部门应当对濒危的陆生和水生野生动植物、受到破坏的野生动物栖息地、野生植物天然集中分布区和破碎化的典型生态系统,以及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已遭到破坏的海洋生态区域,采取封育保护、迁地保护、建立遗传基因库等方式进行抢救性修复。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