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权责统一、合理补偿,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建立生态补偿制度,拓宽补偿资金渠道,对因生态保护与修复给相关权益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