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投入生态保护与修复,对保护和修复生态系统达到预期目标、集中连片达到一定规模的经营主体,允许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划的前提下,在保护与修复区域内利用一定比例的治理面积作为新增建设用地,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保障生态管护设施建设,发展旅游、康养、体育产业以及农林产品初加工和储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