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一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联合执法检查机制,对联合执法检查中发现的影响和破坏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为,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进行处理。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