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东营市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条例 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 第五十七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公开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相关信息,完善公众参与程序,为单位和个人参与和监督黄河三角洲生态保护与修复提供便利。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损害生态系统健康、妨碍生态保护与修复的行为进行举报,接受举报的部门或者机关应当及时受理、依法处理,并及时反馈处理结果。
地方性法规 发布日期:2021-12-0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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