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五条 合作企业的亏损未弥补前,外国合作者不得先行回收投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