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 第七章 分配收益与回收投资 第四十四条 中外合作者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期限届满时,合作企业的全部固定资产无偿归中国合作者所有的,外国合作者在合作期限内,可以在按照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进行分配的基础上,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扩大外国合作者的收益分配比例,先行回收其投资。
外国合作者依照前款规定在合作期限内先行回收投资的,中外合作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合作企业合同的约定,对合作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2017-11-17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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