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五章 教育教学 第三十八条 教科书根据国家教育方针和课程标准编写,内容力求精简,精选必备的基础知识、基本技能,经济实用,保证质量。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教科书审查人员,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教科书的编写工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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