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一条 对未完成义务教育的未成年犯和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未成年人应当进行义务教育,所需经费由人民政府予以保障。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