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四章 教师 第二十九条 教师在教育教学中应当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的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的充分发展。
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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