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制度和应急机制,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加强管理,及时消除隐患,预防发生事故。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对需要维修、改造的,及时予以维修、改造。
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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