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章 学校 第二十六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