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三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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