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五条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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