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六条 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