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第四章 损害赔偿 第四十八条 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有关产品质量进行检验。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2-29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