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 第二章 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必要的专业审判庭。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设综合审判庭或者不设审判庭。
人民法院根据审判工作需要,可以设综合业务机构。法官员额较少的中级人民法院和基层人民法院,可以不设综合业务机构。
法律 发布日期:2018-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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