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制止,或者不使用武器制止,可能发生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武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