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行政法规 发布:1996-01-16 共 17 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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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正确使用警械和武器,及时有效地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二条 人民警察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可以采取强制手段;根据需要,可以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使用警械不能...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警械,是指人民警察按照规定装备的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手铐、脚镣、警绳等...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七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 第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二章 警械的使用 第八条 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九条 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 (一)放火、决...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使用武器: (一)发现实施犯罪的人为怀孕妇女、儿童的,但是...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人民警察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不应有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