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和武器的行为,受法律保护。人民警察不得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使用警械和武器。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