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前,应当命令在场无关人员躲避;在场无关人员应当服从人民警察的命令,避免受到伤害或者其他损失。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