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四条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尽量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