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
(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
(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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