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一条 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立即停止使用武器:(一)犯罪分子停止实施犯罪,服从人民警察命令的;(二)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