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三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的,应当将使用武器的情况如实向所属机关书面报告。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