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三章 武器的使用 第十二条 人民警察使用武器造成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伤亡的,应当及时抢救受伤人员,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报告。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进行勘验、调查,并及时通知当地人民检察院。
当地公安机关或者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应当将犯罪分子或者无辜人员的伤亡情况,及时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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