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人民警察依法使用警械、武器,造成无辜人员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由该人民警察所属机关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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