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执行国家赋予的安全保卫任务时使用警械和武器,适用本条例的有关规定。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