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0年7月5日公布施行的《人民警察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规定》同时废止。
行政法规 发布日期:1996-01-1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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