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三十一条 人民警察个人或者集体在工作中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特殊贡献的,给予奖励。奖励分为:嘉奖、三等功、二等功、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对受奖励的人民警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提前晋升警衔,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法律 发布日期:2012-10-26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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