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三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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