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九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居民会议推选产生;企业事业单位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组织推选产生。
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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