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立情况进行统计,并且将人民调解委员会以及人员组成和调整情况及时通报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