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二章 人民调解委员会 第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为人民调解委员会开展工作提供办公条件和必要的工作经费。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