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四条 人民调解员应当由公道正派、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并具有一定文化水平、政策水平和法律知识的成年公民担任。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调解员进行业务培训。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