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三章 人民调解员 第十三条 人民调解员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和人民调解委员会聘任的人员担任。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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