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 第四章 调解程序 第二十一条 人民调解员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坚持原则,明法析理,主持公道。调解民间纠纷,应当及时、就地进行,防止矛盾激化。 法律 发布日期:2010-08-28 来源: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复制本条